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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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事项序号 | 无 | 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办理部门 | 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审批服务部门 | 无 |
其他共同审批服务部门经办处室 | 无 | 审批对象 | 无 |
法定办结日期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期限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517-88200031 | 监督电话 | 0517-80912313 |
办理地点 | 盱眙县行政审批局二楼国土窗口 | 办理时间 |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苏编[2014]11号)
一、整合登记职责 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省林业局负责省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以及省政府批准的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登记发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