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益事业用地大多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价格要远低于市场价,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最高使用年限限制等原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那么,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公益事业用地是否可以设定抵押权?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列举了六项不可抵押的财产,其中,第二项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也就是说,教育、卫生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不允许抵押,即使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也不得设定抵押权。法律做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是用来教书育人的,如果允许以学校的教育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不仅办学的目的难以达到,严重的还可能造成学生失学,影响社会安定。从国家、民族的未来考虑,从维护社会安定出发,从教育的目的着眼,法律规定了禁止以教育设施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