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案经市政府2018年6月27号批准,现公布如下:
因淮安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关城村3组、4组、黄码乡吴圩村谷庄组、前吴组集体土地6.5981公顷,并经省政府2018年3月29日以苏政地[2018]241号文件批准。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万元/公顷、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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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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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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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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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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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城村3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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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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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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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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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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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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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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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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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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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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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城村4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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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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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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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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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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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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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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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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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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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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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圩村谷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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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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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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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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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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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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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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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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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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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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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圩村前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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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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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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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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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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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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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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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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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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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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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1.8万元/人,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淮安市人民政府淮政发【2011】104号、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无地上附作物。
四、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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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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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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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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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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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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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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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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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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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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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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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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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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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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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城村3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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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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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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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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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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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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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城村4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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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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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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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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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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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5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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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圩村谷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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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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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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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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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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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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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圩村前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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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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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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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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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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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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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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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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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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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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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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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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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 他
按照《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淮政规[2013] 4号)(以下简称淮政规[2013] 4号文件)规定,本方案经批准后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2、被征地村、组按照本方案批准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报批时所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领取生活补助费农民名单。
3、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未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1.8万元/人)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本人;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保障资金((经市政府批准之日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含安置补助费1.8万元/人))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4、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的凭证由市国土资源局清江浦分局统一收集列为本方案的附件。
5、被征地村、组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助费以及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可在2018年7月27日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组织实施。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