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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2018] 1号
发布时间:2018-02-28 17:15  来源: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经市政府2018228批准,现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征收淮安生态文旅区高铁商务区办事处黄岗村5组、6组、前7组、黄岗村集体、黄桥村3组、黄桥村集体、高铁商务区办事处集体的集体土地6.6806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3589公顷,经省政府20171221以苏政地[2017]1039号文件批准,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万元/公顷、万元/

村、组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黄岗村5

农村道路

0.0329

28.5

1.8

工矿居民点

0.8591

28.5

/

黄岗村6

水田

0.3554

28.5

1.8

旱地

0.4843

28.5

1.8

农村道路

0.0174

28.5

1.8

沟渠

0.0148

28.5

1.8

工矿居民点

0.8290

28.5

/

黄岗村前7

旱地

0.2121

28.5

1.8

工矿居民点

0.0570

28.5

/

黄岗村集体

园地

0.0660

28.5

1.8

黄桥村3

水田

0.6592

28.5

1.8

旱地

0.3269

28.5

1.8

农村道路

0.0245

28.5

1.8

沟渠

0.0190

28.5

1.8

坑塘水面

0.0823

28.5

1.8

工矿居民点

0.4261

28.5

/

黄桥村集体

旱地

0.0689

28.5

1.8

沟渠

0.2674

28.5

1.8

工矿居民点

1.0832

28.5

/

高铁商务区办事处集体

农村道路

0.3663

28.5

1.8

沟渠

0.0594

28.5

1.8

公路用地

0.0617

28.5

/

水工建筑

0.1247

28.5

/

未利用地

0.1830

14.25

/

国有土地

城市

0.3589

 

 

注: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由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无地上附作物。

三、青苗补偿标准

粮食:1.95万元/公顷。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合计

黄岗村5

25.4220

1.8000

0.0000

0.0000

27.2220

黄岗村6

48.4757

25.2000

1.6374

0.0000

75.3131

黄岗村前7

7.6694

7.2000

0.4136

0.0000

15.2830

黄岗村集体

1.8810

1.8000

0.0000

0.0000

3.6810

黄桥村3

43.8330

39.6000

1.9229

0.0000

85.3559

黄桥村集体

40.4557

12.6000

0.1344

0.0000

53.1901

高铁商务区办事处集体

20.0526

12.6000

0.0000

0.0000

32.6526

合计

187.7894

100.8000

4.1083

0.0000

292.6977

五、其     

1、本方案经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按照淮安市人民政府淮政规[2013] 4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支付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本人;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

4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助,16-60周岁、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进入社会保障的具体人员名单以本方案批准之日为限由所在村、组产生,并经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5、经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领取生活补助和进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数量、具体人员名单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拨付的表、册及凭证将列为本方案的附件备查。

6、被征地村、组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可在2018331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组织实施。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82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