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告知书
淮国土资开分征告 [2019] 第04号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办事处小堆村八组、十一组、十二组、十三组、十四组;南马厂乡东邱村七组,马厂村六组、南马厂乡乡集体;徐杨乡福康村十组,徐杨乡熊胡村一组、八组、村集体,严赵村一组、四组、五组、七组、村集体,砖井村三组、四组、徐杨乡乡集体;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上述范围内集体土地约539.83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见红线图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 淮政发[2011]104号 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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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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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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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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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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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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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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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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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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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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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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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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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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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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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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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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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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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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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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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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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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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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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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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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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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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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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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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21条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章)
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