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乡山头村国有;东湖办事处山前村国有;南马厂乡东邱村四组、五组、马厂村七组、王高村六组、四组、南马厂乡乡集体;徐杨乡大砖桥村陆庄片三组、四组、徐杨乡乡集体、兴强村六组、三组、四组、一组、熊胡村村集体、六组、四组、五组、徐杨村东十组、西十组、严赵村二组、三组、四组;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们范围内集体土地约692.18亩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交通用地;工业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见红线图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 淮政发[2011]104号 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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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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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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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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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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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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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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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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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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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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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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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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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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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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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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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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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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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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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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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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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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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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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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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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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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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 淮政发[2011]104号 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蔬菜:1500元∕亩、粮食作物1300元∕亩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 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 货币 安置、 基本生活保障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章)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