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10-13 10:03  来源: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具体承办行政执法事项的机构,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审核、发布、更新,根据职责范围,完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1.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及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图;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1)依据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自然资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目录等事先公开的内容。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公开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渠道及需要依法事先公开的其他事项。 

  3)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在网站上进行公开,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2.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主动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3.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等决定信息。 

  2)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信息。 

  3双随机抽查结果。 

  4)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依法处理。 

  5.公示程序: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及时编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自然资源征收征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事前、事后公示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示要求: 

  1)统一公示平台。信息公示以门户网站为主,与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相衔接,以政务新媒体、政务大厅公示栏和服务窗口为补充。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采取全文的方式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以信息摘要方式公开。信息摘要应当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和日期等。 

  2)建立执法信息更新机制。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或者因法律、机构职能调整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公示信息;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回原决定信息。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承办机构作为记录主体,采用适当方式,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鉴定意见、听证笔录、送达回证等纸质文件,以及在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承办机构可以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各单位、处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设备。 

  2.适用范围。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范围: 

  1)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以及征地公告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2)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记录内容  

  1)行政执法行为启动环节。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受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接到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法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制作书面记录。 

  2)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 

  3)审核决定环节。草拟行政执法决定的文字记录应当载明承办人处理意见、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承办机构处理意见;应进行法制审核的,法治工作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当载明法治工作机构审查意见;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负责人审批记录应当包括负责人意见和负责人签名。 

  4)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应对由两名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写明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送达时间、内容和方式,留存书面公告。 

  5.记录要求  

  1)合法规范记录。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如因执法受阻挠或天气恶劣、设备故障等因素中止记录的,应当在重新记录时对中断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补充说明。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 

  2)严格记录归档。自然资源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中形成的文字、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3)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探索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提交法制审核,对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不得作出决定。 

  1.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法规处负责,法规处可以建立法制审核团队,必要时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参加。 

  2.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吊销许可证、资质以及撤回行政许可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3.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全过程记录是否完整、全面;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机构可以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4.审核程序  

  1)执法承办机构提交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文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提交审核。 

  2)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法规处对审核材料予以登记,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法制审核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咨询论证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期限。 

  法制审核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自由裁量不当的,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相关材料,法制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3)出具审核意见。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的,法规处应当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并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不合法或者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出具不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 

  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审查职责。 

  5.审核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