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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05-14 15:56  来源: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序号

审核事项

法律依据

审核内容

1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较大数额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1.主体是否合法;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程序是否合法;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5.决定是否适当;

   6.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2

限期改正违法建设行为

3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

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

4

查封施工现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5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