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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0060/2017-02297 分        类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发布机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 2017-02-08
标        题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苏国土资发〔2017〕3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17〕34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

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准确吃透《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各地要准确吃透《通知》精神,用好《通知》中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措施,结合已有经验做法和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为加快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提供政策支撑。各地既要巩固、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更要按照省厅要求稳步推进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根据《通知》精神,尽快出台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试点意见;已出台意见的试点地区,要对照《通知》要求修改完善。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宅基地使用和农房建设管理,妥善处理一户多宅、面积超占、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杜绝新建农房违法用地、违规建设等问题的发生,营造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和建房的良好局面。

二、结合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有序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

《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将开展全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省厅也专门下发文件对农村建设用地调查作了部署。各地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意见,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精神与省厅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地区,要核实完善调查成果,分批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地区,在按时完成农村建设用地调查任务的前提下,要根据条件尽量同步开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调查,减少重复入户调查,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创造条件。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地区应按时完成房地一体化调查。

三、严格按照数据标准,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

在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等技术规范,构建房地一体、空间参考一致、数据关联关系正确及基本信息完整的基础数据,统一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农村房、地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等信息一体化存储、管理和应用。要建立农村不动产登记的常态化管理机制,通过登记行为促使权籍调查数据保持现势性,实现不动产登记成果的及时更新。

四、深化完善各地试点,全面推进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

各地要选择有典型意义的乡镇(街道),深入推进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确保今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完成一个乡镇(街道)的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新增试点地区要学习借鉴已有先进经验,针对摸底调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细致分类,制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3月底前将试点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每月上报工作进度,今年底前形成阶段性成果。原有试点地区要拓展试点范围,按照试点意见加快发证进度,做到应发尽发、能发尽发,提高登记发证率,并逐月上报工作进度。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武进、仪征、泗洪,要更快一步实现宅基地、农房登记发证全覆盖,优化提升农房(宅基地)抵押登记服务,为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创造良好条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印发

 

附件: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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