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字第3205002026XS0042S00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江苏省太湖流域太湖东片排涝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苏州市水务局:
你单位关于江苏省太湖流域太湖东片排涝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如下。
一、项目属于水利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工程、口门建筑物工程、枢纽工程等。项目建设对完善区域排涝系统、支撑长三角核心区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符合供地政策。沿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后续规划用地许可阶段,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依法确定项目具体位置。
二、该项目拟选址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吴中区、吴江区、太仓市、常熟市、昆山市,已纳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苏州市相城区、吴中区、吴江区、太仓市、常熟市、昆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涉及占用各级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涉及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28.1749公顷,2026年8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已出具《关于江苏省太湖流域太湖东片区排涝工程符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涉及占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4.5277公顷,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正负面清单管控要求,符合国土空间管控规则。
三、该项目总用地123.9055公顷,其中农用地77.3643公顷(耕地31.3357公顷),建设用地15.7115公顷,未利用地30.8297公顷。项目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应对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分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规定,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六、依据沿线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沿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以及选址论证报告等,该项目不影响沿线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沿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后续规划管理、沿线用地控制管理,以及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
七、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做好与沿线城镇用地、村庄布点、交通设施等的协调,严格执行防护安全距离等相关标准,确保项目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供水管道、高压线等设施的安全距离,并按要求做好文物古迹、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噪音防护等工作。
八、该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如报批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发生变化需重新查询。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江苏省太湖流域太湖东片排涝工程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有效期三年)。
本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8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6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