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自然资承预〔2026〕2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金湖至禄口机场
高速公路金湖至苏皖省界段建设用地
预审意见的复函
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金湖至禄口机场高速公路金湖至苏皖省界段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淮自然资〔2026〕5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经我厅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金湖至禄口机场高速公路金湖至苏皖省界段项目(项目代码:2603-320000-04-01-308357)已列入《江苏省省道公路网规划(2023—2035年)》(苏政复〔2023〕53号)。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61.6062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53.4362公顷(耕地40.5388公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3.0196公顷)、建设用地6.6254公顷、未利用地1.5446公顷。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应对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分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严格保护耕地,按照有关用地标准,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三、本预审意见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阶段提出的审查结果,不得作为开工用地的依据。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二〇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6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江苏金禄高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6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