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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0060/2025-03523 分        类 建设用地预审
发布机构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 2025-07-31
标        题 太浦河后续(一期)工程(江苏段)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太浦河后续(一期)工程(江苏段)

 


用字第3205092025XS0041529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太浦河后续(一期)

工程(江苏段)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苏州市吴江区水务局:

你单位关于办理太浦河后续(一期)工程(江苏段)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水利项目,已列入《太湖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国函〔2013〕39号),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修建堤防护岸71.79公里,口门建筑物64座,新建跨支河桥梁2座。沿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后续规划用地许可阶段,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依法确定项目具体位置。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194.7582公顷(2921亩),已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详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太浦河后续(一期)工程(江苏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25〕1428号)。

三、该项目不涉及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不涉及省级重要湿地和县级一般湿地;涉及吴江区市级一般湿地,已取得沿线湿地主管部门同意占用一般湿地的意见。

四、依据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及沿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等,该项目不影响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沿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后续规划管理、沿线用地控制管理,以及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

五、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做好与沿线城镇用地、村庄布点、交通设施等的协调,严格执行防护安全距离等相关标准,确保项目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供水管道、高压线等设施的安全距离,并按要求做好文物古迹、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噪音防护等工作。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太浦河后续(一期)工程(江苏段)用地预审与选址(有效期三年)。

本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印发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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