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字第3208002025XS0001S01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江苏省里下河滞涝圩
调整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淮安市水利局、盐城市水利局、扬州市水利局、泰州市水利局:
你单位关于办理江苏省里下河滞涝圩调整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水利项目,已列入《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国函〔2013〕35号),位于淮安市淮安区、盐城市盐都区、阜宁县、建湖县,扬州市高邮市、宝应县,泰州市兴化市、姜堰区、海陵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圩堤达标加固、穿圩河道疏浚、沿线水工建筑物配套完善等工程。沿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后续规划用地许可阶段,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依法确定项目具体位置。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609.6公顷(9144亩),已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详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江苏省里下河滞涝圩调整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25〕1203号)。
三、该项目不涉及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涉及江苏兴化里下河国家湿地公园、江苏高邮东湖省级湿地公园等省级重要湿地,2024年11月21日,江苏省林业局出具《关于江苏省里下河滞涝圩调整建设工程拟规划选址涉及湿地的意见》(苏林湿〔2024〕41号);涉及沿线各地一般湿地,已取得沿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占用一般湿地的意见。
四、依据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及沿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等,该项目不影响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沿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后续规划管理、沿线用地控制管理,以及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
五、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做好与沿线城镇用地、村庄布点、交通设施等的协调,严格执行防护安全距离等相关标准,确保项目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供水管道、高压线等设施的安全距离,并按要求做好文物古迹、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噪音防护等工作。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江苏省里下河滞涝圩调整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有效期三年)。
本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5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