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自然资预〔2025〕17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太仓市浏河江边
枢纽工程用地预审意见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太仓市浏河江边枢纽工程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水利项目,拟赔建桥梁一座、海警码头一座;新建节制闸(含鱼道)、船闸、汤泾闸、水库补水泵站、原有堤防加高及节制闸保护。项目建设对进一步扩大浏河的洪水外排出路,提高流域北排长江能力,提高水环境容量,缓解工程沿线区域洪涝矛盾,提高区域水资源配置能力,改善航运等综合效益具有积极意义,符合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拟选址位于苏州市太仓市浏河镇,已纳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太仓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大运河核心监控区;项目涉及占用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17.2565公顷,2025年3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报送太仓市浏河江边枢纽工程不可避让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论证意见的函》(苏府函〔2025〕12号),符合国土空间管控规则。
三、该项目拟申请用地32.6397公顷,其中农用地9.6696公顷(其中耕地0.3503公顷),建设用地9.7133公顷,未利用地13.2568。按照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用地规模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应对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分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规定,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六、该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如报批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发生变化需重新查询。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太仓市浏河江边枢纽工程用地预审(有效期三年)。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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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苏州市水务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