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处第K〔2024〕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撤回高邮市2020年度第7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批复部分批准内容的批复
高邮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高邮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撤回高邮市2020年度第7批次村镇建设用地部分批准地块的请示》(邮政发〔2024〕223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落实和承接省级委托用地审批权。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邮市2020年度第7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K〔2020〕030号)中位于卸甲镇金家村的集体农用地6.3914公顷(其中耕地5.23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卸甲镇金家村集体未利用地0.0082公顷的批准内容。
二、你市要严格落实涉及土地的管护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并及时做好批后实施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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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024年11月14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