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收费项目名称: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征收种类:政府性基金
收费标准: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时缴纳,苏南2400元/亩、苏中2000元/亩、苏北1600元/亩。
文件依据:苏政发〔1991〕148号,苏政办发〔1995〕62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政发〔2011〕66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20〕72号,苏财综〔2021〕11号
耕地开垦费
收费项目名称:耕地开垦费
征收种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标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每平方米3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前期注册登记和建设阶段免收。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农房改善建设项目免收。
文件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价服〔2015〕361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宿政发〔2014〕131号、宿政发〔2015〕154号、宿政办发〔2018〕126号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一、收费项目名称: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二、征收种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费对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一)按件计收:10(含)件以下:不收费;11-30(含)件部分:100元/件;31件以上部分,以10件为1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二)按量计收:30(含)页以下:不收费;31-100(含)页部分:10元/页;101-200(含)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部分:40元/页。
五、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第4条、《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第5条、《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函〔2020〕133号)、《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宿政办函〔2021〕1号)
采矿权登记费
征收种类:许可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1992]价费字251号
征收标准:变更100元/本、小矿山200元/本、中型矿山300元/本、大型矿山500元/本。
根据苏财综[2015]1号文件规定暂停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征收,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监督。
征收标准: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率为1-4%。(根据苏财综[2016]65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