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金山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洋河新区洋河镇金山村582.16平方米土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查处,并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金山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符合规划的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金山村4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约244.85平方米)和其他设施。
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规划的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金山村162.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约38.59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420平方米土地按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62.16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总计4532.4元。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