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周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张某某、周某某不服2021年4月24日针对《我的诉求》作出的答复,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61.8亩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并重新对此地块进行确权。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答复系灌南县人民政府针对申请人周某某在国务院“互联网+监督”平台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后,向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作出的情况反馈,并非被申请人作出的确定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