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葛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5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灌南县国土局)制作、获取或者保存的2005年灌南县人民政府第53号会议纪要及该纪要第四条“土地报批”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灌南县国土局)制作、获取或者保存2007年3月21日与连云港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654.816万元土地出让金收取凭证、滞纳金收取凭证。
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会议纪要、土地出让金收取凭证向申请人予以公开;2、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滞纳金收取凭证不存在;3、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土地报批”文件属于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202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信息公开答复书的通知》,称经研究决定撤销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1年4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又于2021年5月11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信息公开答复书的通知》,决定撤销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因此,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被被申请人自行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已不存在,不再具备法律效力,申请人与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已无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之后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