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行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灌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住灌南县某村组。在该组承包土地2.92亩,承包方编码XXXXXXXX,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申请人发现有人在申请人的承包地中打桩。据了解,是灌南县灌光伏发电项目强行施工。灌南生态环境局向申请人提供了编制日期为2020年10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表第49页载明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申请的复函》、《灌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两文件。2021年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提供了灌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申请人发现,7张灌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的形成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这并非2020年10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到的《灌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2020年10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不可能包括2020年11月10日形成的材料。被申请人只有在2020年10月之前作出审查文件,才可能被写入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表中土地规划用途为限制性用地(一般农用地)不合法,申请人的土地性质是基本农田。被申请人提供的这7张审查表系伪造。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1.《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灌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X号);
2.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司)。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在2020年12月5日申请公开:1、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光伏发电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申请的复函》;2、《灌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答复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灌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X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将答复人出具的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有关文件公开给申请人。经查询,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因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该项目共计7个地块,总面积约1171亩,规划用途为限制建设区(一般农用地)。2020年11月10日,因该项目需经灌南县某镇政府设施农用地备案需要,答复人将项目用地按地块重新进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
答复人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给申请人的7张《灌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虽然是2020年11月10日按地块进行审查的,但与2020年8月24日的《灌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中地块位置一致、规划用途一致、总面积一致,并不影响申请人了解该土地情况进行维权的申请信息公开所需信息用途。
答复人于2020年12月5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于2020年12月30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后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人在法定期间内依法作出了答复事实清楚、程序适当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及相关信息;
2.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灌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X号)及邮寄凭证。
3.《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灌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X号);
4.灌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
5.灌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地块四、地块五、地块六、地块七);
6.灌南县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2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申请的复函》、《灌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被申请人经延期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灌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X号),主要内容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现将我局出具的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有关文件公开给申请人,并附:1、《光伏发电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申请的复函》(灌自然资〔2021〕XX号);2、灌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被申请人于同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对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并出具《灌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1张表),主要内容为“用地面积:781296㎡,规划用途:为该项目共计7个地块,总面积约1171亩,规划用途为限制建设区(一般农用地)”,供公司办理项目建设行政审批许可使用。
因光伏发电项目拟向灌南县某镇政府申报设施农用地备案,被申请人将项目用地按地块重新进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并于2020年11月10日出具《灌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7张表,用地总面积781292㎡),主要内容为“地块一用地面积:196529㎡、地块二用地面积130992㎡、地块三用地面积88704㎡、地块四用地面积57765㎡、地块五用地面积173509㎡、地块六用地面积95332㎡、地块七用地面积38461㎡,规划用途:该地块在灌南县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中规划用途为限制建设区(一般农用地)。该地块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
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补充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将2020年8月24日出具的《灌南县土地利用总体审查表》(1张表)提供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因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和2020年11月10日出具的《灌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均无文号且名称相同,审查的地块位置、规划用途和用地面积一致。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灌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X号)已经进行了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灌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X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