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赣自然行处字[2020]260号)不服,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补正李某某与某村部分村民签字按手印的《证明》材料2份。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并不能证明申请人与案涉地块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某镇某村土地复垦项目调查情况的叙述和说明,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在信访过程中的依法履职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