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土地行政管理行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1.依法确认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海县某镇人民政府二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2.停止侵害东海县某镇某路北侧50亩永久基本农田;3.将50亩永久基本农田恢复到耕种状态;4.赔偿申请人及一组、二组、三组村民每亩经济损失20万元,共计100万元。
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你对同一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查后向你下发《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0年8月21日收到你的补正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因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已在法定期间书面告知你不予受理。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同一申请人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重复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