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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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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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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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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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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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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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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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用地(不含基本农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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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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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救灾等涉及重要民生的急需使用土地项目,符合先行使用土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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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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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 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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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的耕地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拆除复垦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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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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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临时用地延期标准,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已取得延期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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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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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临时占用耕地以外的土地期满,不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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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归还并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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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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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临时用地延期标准,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已取得延期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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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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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企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设施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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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设施农用地用途的,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已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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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3.1自然资规〔2019〕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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