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州区浦南镇浦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加立
社会信用代码:54320706ME23690054
住所:浦北村村部
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对你单位占地建设墓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自2019年8月起,在海州区浦南镇沭南闸东侧、新沭河南侧,占用海州区浦南镇下滩村集体农用地5474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为5269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178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27平方米),用于建设墓地项目,目前已建设完成。
经查,该地块中1817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为1646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171平方米)符合海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657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为3623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7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27平方米)不符合海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询问笔录;
3.连云港市海州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连云港市海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海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海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6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并处罚款:依据《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试行)>的通知》(连国土资发﹝2016﹞404号),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的1646平方米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叁万贰仟玖佰贰拾元整(¥32920元);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的171平方米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壹仟柒佰壹拾元整(¥1710元);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的3623平方米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玖万零伍佰柒拾伍元整(¥90575元);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的34平方米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陆佰捌拾元整(¥680元);以上罚款共计壹拾贰万伍仟捌佰捌拾伍元整(¥12588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市农行营业部(通灌北路苏果超市北侧),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账号:10431101012015140。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永祥 李伟
电 话:80307059
地 址:海连西路3-18号
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