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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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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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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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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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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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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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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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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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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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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按规定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一)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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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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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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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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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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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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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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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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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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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苏政发〔1999〕8号
财预〔2002〕584号
苏财预〔2002〕95号
苏价服〔2008〕330号
苏财综〔2008〕78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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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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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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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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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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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平方米。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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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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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2011〕120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价服〔2015〕361号
国发〔2015〕31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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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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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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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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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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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家审查复垦方案确定的标准及金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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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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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综〔1993〕199号
苏价涉字〔1993〕219号
苏价房〔1998〕12号
苏政发〔1999〕8号
苏价费〔2009〕291号
苏财综〔2009〕47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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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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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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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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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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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7月1日起,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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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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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1994〕48号令
苏财预〔1996〕15号
苏财综〔2014〕78号
财税〔2015〕53号
苏财综〔20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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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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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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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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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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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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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综〔2015〕1号
财税〔2015〕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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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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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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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勘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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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5月1日起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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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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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综〔2015〕1号
苏财综〔20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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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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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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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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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1元/㎡;转让2元/㎡;出租0.8元/㎡,抵押按宗收费,最高不超过7000元/宗。其他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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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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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服〔2004〕258号
苏价服〔2005〕64号
苏价服函〔2005〕127号
连政发〔201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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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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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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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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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招拍挂按成交价4%-0.5%,协议按1-3万元/宗;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矿业权出租及抵押均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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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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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服函〔2013〕102号
苏价服〔2016〕228号
苏价服函〔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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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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