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系列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政策举措的通知》(苏府办〔2020〕54号)文件要求,为完成全市全年生猪保供目标任务提供用地保障,现通知如下:
一、遵循种养结合客观要求,将合理生猪养殖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级各类规划。
二、生猪养殖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按《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执行。
三、生猪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允许建设多层建筑,根据规划产能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新冠疫情期间,对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应做好选址方案比选工作,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由乡镇政府出具承诺,市(区)政府同意,市(区)资源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登记后,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可先行使用。疫情结束后,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四、生猪养殖用地需按建设用地管理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优先在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单列计划(不低于新增年度计划的5%)中安排。鼓励使用“三优三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生猪养殖建设用地。
五、新建规模猪场按每5万头产能安排3亩建设用地,由省级统筹解决。2020年每个新建1万头规模猪场,配套落实1-2亩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位于市辖区的由苏州市级在单列计划中统筹解决,各县级市在单列计划中自行解决。建设用地用途指定为生猪养殖辅助用房。
六、对改扩建的规模猪场,如需配套建设用地的,由市(区)在单列计划中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七、猪场配套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国家生态红线前提下,可使用地方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通过编制村庄规划或村土地利用规划解决。
以上通知,请及时传达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