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7号)江苏云睿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擅自超出批准土地范围之外占地建设智能电机及控制系统总成及核心部件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的,按20元/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15元/平方米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8月22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439平方米土地(富民路西侧、珠江路北侧)退还给新区街道驿城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4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含12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传达室,25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水泥道路,8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企业配套用房,29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厂房;(3)对非法占用的639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捌佰陆拾元整(计:127860元),对非法占用的4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佰玖拾元整(计:69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计:128550元)。
2、(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37号)徐州和华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上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擅自在铜山区大许镇大许村原轧花厂院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钢结构建筑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并且涉案行为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通知》(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城乡规划类处罚标准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之情形,于2025年8月29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大许村原轧花厂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总面积为8016.51平方米的光伏发电项目的钢结构建筑物;(2)处8016.51平方米违法建设的钢结构建筑物结算价559751.30元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计人民币伍万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壹角叁分(计:55975.13元)。
5、(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50号)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单集村村民委员于2014年年初至2015年年初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单集镇单集村集体土地建设墓穴、看护房等配套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2014年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案涉行为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非法占用集体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30元/平方米处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的,按20元/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按10元/平方米处罚”的情形,于2025年8月21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66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单集镇单集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8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墓穴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520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的108平方米的永久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叁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元整(计:3240元),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520平方米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零肆佰元整(计:50400元),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1平方米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佰壹拾元整(计:410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肆仟零伍拾元整(计:540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