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15-1号)李培光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擅自在铜山区大许镇大许村方刘自然村建设两栋住宅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并且涉案建设行为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文件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的情形,于2025年7月17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限期15日内拆除坐落在大许镇大许村方刘自然村(建设位置东至田地、南至路、西至民房、北至民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总面积为16401.14平方米的两栋住宅楼;(2)处16401.14平方米违法建筑工程造价9820576.42元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玖拾捌万贰仟零伍拾柒元陆角肆分(计:982057.64元),其中对你罚款计人民币伍拾万柒仟贰佰伍拾柒元捌角玖分(计:507257.89元)。
2、(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15-2号)李维海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擅自在铜山区大许镇大许村方刘自然村建设两栋住宅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并且涉案建设行为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文件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的情形,于2025年7月17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限期15日内拆除坐落在大许镇大许村方刘自然村(建设位置东至田地、南至路、西至民房、北至民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总面积为16401.14平方米的两栋住宅楼;(2)处16401.14平方米违法建筑工程造价9820576.42元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玖拾捌万贰仟零伍拾柒元陆角肆分(计:982057.64元)。其中对你罚款计人民币肆拾柒万肆仟柒佰玖拾玖元柒角伍分(计:474799.75元)。
3、(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64号)徐州市峻达采石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铜山区柳泉镇王林村东侧占用林地进行矿藏开采,该行为违反了2009年第二次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并按照《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林规〔2023〕2号)总则第八条及分则中表1.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毁林的专用裁量表”的规定,于2025年7月28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2025年10月31日前恢复16782平方米林地原状;(2)处非法改变用途16782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贰拾伍元的罚款,罚款计人民币肆拾壹万玖仟伍佰伍拾元整(计:419550元)。
4、(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62号)徐州明阳石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铜山区茅村镇留武村北侧、柳泉镇前象村西侧占用林地建设矿藏开采区护坡,该行为违反了2009年第二次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并按照《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林规〔2023〕2号)总则第八条及分则中表1.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毁林的专用裁量表”的规定,于2025年7月29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2025年10月31日前恢复5983平方米林地原状;(2)处非法改变用途5983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贰拾壹元的罚款,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陆佰肆拾叁元整(计:125643元)。
5、(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62号)韦广思于2025年5月期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铜山区伊庄镇赵圩村二龙山南侧宕口位置开采矿产资源(建筑石料用灰岩)并对外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且案涉行为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中对无证开采“未取得采矿权擅自采矿的,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的情形,于2025年7月24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款计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整(325元);(3)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佰陆拾贰元伍角(162.5元)。
6、(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42号)董建涛于2025年5月25日下午1点至3点期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董家村4队南侧开采矿产资源(建筑石料用灰岩),现场堆放矿产品(建筑石料用灰岩)9.5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5年7月4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2)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建筑石料用灰岩)9.5吨。
7、(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41号)陛晟隆(徐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开始,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茅村镇梅庄村土地建设福慧塔骨灰堂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29平方米林地建设福慧塔骨灰堂(西部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林地。你单位自2023年6月开始,未取得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即擅自建设福慧塔骨灰堂(东部分)、广场、牌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1633平方米林地建设福慧塔骨灰堂(东部分)、广场、牌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15元/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按10元/平方米罚款”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20元/平方米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并按照《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林规〔2023〕2号)总则第八条及分则中表1.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毁林的专用裁量表”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中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7月28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6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623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铜山区茅村镇梅庄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非法占用的2320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给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2)责令60日内恢复非法占用1633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责令60日内恢复29平方米林地原状;(4)限6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5)限6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43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和116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6)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拾陆万捌仟肆佰玖拾捌元贰角(计:368498.2元)。
8、(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41号)江苏呗紫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中下旬,在铜山区汉王镇班井村四组大黑山北侧占用林地建设道路和活动板房,造成林地毁坏,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毁坏林地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并按照《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林规〔2023〕2号)总则第八条及分则中表1.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毁林的专用裁量表”的规定,于2025年7月16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毁坏林地建设道路和活动板房的违法行为;(2)责令2025年10月31日前恢复违法毁坏2083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1970元)1.05倍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伍佰陆拾捌元伍角(合计:335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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