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鉴于丹阳市云阳街道石城村村民委员会所建凤凰步道为公益性设施,情况存在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处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现被修正为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73亩土地;
2.没收在符合丹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8.7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5817.03平方米(合8.73亩)土地处以1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壹拾柒元零叁分(5817.0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