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自然资罚决字〔2024〕02001号
当 事 人:丹阳市云阳街道石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正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1181ME24200850
地 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宝塔路(万善公园北大门斜对面)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丹阳市云阳街道石城村村集体土地建设凤凰步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0年3月起擅自占用丹阳市云阳街道石城村村集体土地8.73亩建设凤凰步道。经巡查发现,我局执法监察工作人员于2024年1月16日进行现场核实,确认丹阳市云阳街道石城村村集体的土地存在占地建设现象,经询问调查得知,在此占地的行为当事人系丹阳市云阳街道石城村村民委员会。经询查,证实该宗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对此我局立即进行现场制止,当事人未执行改正,同日进行违法线索登记,书面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丹自然资责停字〔2024〕02001号),并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抄告丹阳市云阳街道办事处等12家单位,同时提交违法线索核查报告。根据你单位的用地事实,初步判定该用地行为涉嫌非法占地。本案进入立案调查程序后,我办案组人员立即着手进行了调查准备,收集了相关的内业资料和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于2024年1月23日上午,我办案组在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阳中心所,对你单位调查受托人张金娥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搜集了由调查受托人提供的书证物证资料。该宗地坐落在丹金溧漕河西侧,属于丹阳市云阳街道石城村村集体的土地。据表述,该凤凰步道属丹阳高新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你单位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3月起,开始占用该宗地建设凤凰步道,2022年7月竣工。2024年1月23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勘测人员再次对该建设的用地情况进行现场勘测确认,并拍摄了现场照片。至调查时止,一条由北向南通往邓家桥的凤凰步道已建成,占地面积5817.03平方米。根据规划确认,国土空间规划情况为:符合丹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8.73亩,属允许建设区。根据地籍确认,土地地类情况为:其他林地0.93亩,其他草地0.42亩,水工建筑用地7.38亩。通过对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和证明效力的认定,确认你单位的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调查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该证据证明:你单位作为违法行为主体的具体信息和法定代表人及调查受托人身份证明信息。
2.询问笔录一份;
该证据证明:你单位非法占用丹阳市云阳街道石城村村集体土地建设凤凰步道的事实等情况。
3.现场勘验笔录、宗地图、勘测定界图、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界址点成果表、勘测定界表、勘测面积表、丹阳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及调查面积成果表、用地地籍情况说明各一份;
该证据证明:你单位非法占地建凤凰步道占地面积5817.0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00.00平方米(其他林地620.00平方米,其他草地280.00平方米),建设用地4917.03平方米(水工建筑用地4917.03平方米)。
4.丹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局部)、用地规划情况说明各一份;
该证据证明:你单位非法占地建凤凰步道所占土地全部位于允许建设区,符合丹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局部)。
5.影像图两张、现场照片两份;
该证据证明:你单位非法占地建凤凰步道的现场情形。
我局已于2024年1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下达了《行政处罚暨听证告知书》(丹自然资罚告字〔2024〕020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鉴于你单位所建凤凰步道为公益性设施,情况存在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处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现被修正为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73亩土地;
2.没收在符合丹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8.7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5817.03平方米(合8.73亩)土地处以1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壹拾柒元零叁分(5817.0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案件承办联系人获取《丹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通知书上的缴款编码到相关银行进行缴款,缴款成功后,请及时到我局财务审计科换开《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丹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冷卫东
电 话:0511-88159127
地 址:丹阳市经济开发区丹桂路29号
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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