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东联,男,汉族,1985年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5,现住: 新沂市港头镇半城村苑上五组3号,联系电话:150****8925 。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对刘东联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一案,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24年4月,在新沂市港头镇用气枪猎捕3只野鸡。涉案被猎捕的野鸡经鉴定为环颈雉(三有动物)。
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2、邳州市公安局移送材料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事实。
3、邳州市公安局移送材料中的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书,证明涉案被猎捕的野鸡为环颈雉(三有动物)及其价值。
我局已于2025年7月1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到期后你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许可证件,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属于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贰仟柒佰元(猎获物价值三倍,¥2700)的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前请到我局财务开具缴款通知书。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祁龙 王庆宏 电 话:88893282
地 址:新沂市公园路28号
新沂市林业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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