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410373/2025-00020 文号: 苏新林罚决字[2025]第11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7-30 组配分类: 执法监察 有效期: 长 期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徐州安又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MA****HK0F,住所: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99号启迪之星加速器(徐州)第77区G044,法定代表人:*绍青,授权委托人:*刚,联系电话:133****8111。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对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发现位于合沟镇吴家村沂河西堤沂河大桥项目区及周边,新增破坏森林资源违法地块。违法地块包括省级公益林、市县级公益林和一般商品林,涉及02528,02454,02595,02598,02620,02454,02580小班、三调林地21900693和21900795图斑,合计面积0.1166公顷。现状为桥梁和水泥硬化路基。
      经查,你单位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以实施工程项目建设为由,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
      3、《勘验、检查笔录》《林地认定》《现场照片》《调查照片》,证明林地地点(坐标)、现状和现场勘验及调查的真实性。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5年7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到期后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责令你单位限期180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139920元罚款(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的三倍,40元/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前请到我局财务开具缴款通知书。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祁龙  汪昊 
      电  话:88893282
      地  址:新沂市公园路28号       


    
 新沂市林业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