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新沂市马陵山林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7624****14,住所:马陵山。
*蕾,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8,联系电话:137****7020,住址: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沭戴花园2号楼2单元1703室。
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对新沂马陵山林场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未经审批,占用林地建房、挖塘、修路(阶梯)。地块一为0118林班00587号小班,面积2.05亩,乔木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现状为水塘及水泵房;地块二为0118林班00625号小班,面积0.57亩,乔木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现状为砖瓦结构房屋及阶梯。
你单位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林地建房、挖塘、修路(阶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违法使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2、《勘验、检查笔录》《林地认定》《调查照片》各1份,证明林地地点(坐标)、现场勘验及调查的真实性。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使用林地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5年4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到期后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六个月将上述违法使用林地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祁龙 陆民裕 电 话:88893282
地 址:新沂市公园路28号
新沂市林业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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