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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10373/2025-00014 文号: 苏新林罚决字[2025]第5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5-15 组配分类: 执法监察 有效期: 长 期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梓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94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9,现住: 新沂市棋盘镇岗东村六组131号,联系电话:132****6375。
       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对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25年3月,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在位于新店镇北涧村(从北涧村村民陆永瑞处承租)的省级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养殖大棚建设。该地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0110林班第01906小班,面积0.1062公顷。
      你上述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2、《勘验、检查笔录》《林地认定》《调查照片》各1份,证明林地地点(坐标)、现状和现场勘验及调查的真实性。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使用林地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5年4月2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到期后你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三十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祁龙  马春永  电  话:88893282
      地  址:新沂市公园路28号

 


新沂市林业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