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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10373/2025-00013 文号: 苏新林罚决字[2025]第4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5-20 组配分类: 执法监察 有效期: 长 期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书贵,男,汉族,56岁,江苏省新沂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新沂市马陵山镇湖东村一组,电话:158****0719, 身份证号码:3****************3。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对你滥伐林木一案,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你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31日将位于马陵山镇广玉村(沭河西岸,与高原村村界边)林地上林木采伐。被采伐地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重点公益林地,0109林班第04561小班。经勘验,现场发现杨树伐桩65个,经检尺并计算,合计立木蓄积14.6683m3。2025年4月27日,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采伐的65棵杨树市场价格为6014元(新价认定﹝2025﹞6号)。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2、《勘验、检查笔录》《林地认定》《调查照片》各1份,证明林地地点(坐标)和被采伐林木的数量、现场勘验及调查的真实性。
      3、《询问笔录》和《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的事实和林木价值。
      我局已于2025年4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到期后你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你身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且已于2025年4月8日原地补种树木85棵,按照《江苏省林业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六千零一十四元(滥伐林木价值一倍)的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前请到我局财务开具缴款通知书。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祁龙  伍平杰  电  话:88893282
      地  址:新沂市公园路28号



新沂市林业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