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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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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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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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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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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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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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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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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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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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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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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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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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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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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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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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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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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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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2.【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3.【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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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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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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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115015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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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审批(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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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115015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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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审批(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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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21526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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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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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215288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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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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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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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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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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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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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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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检查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抽查比例,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抽查事项、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对测绘资质资格、市场活动、项目成果质量、项目实施人员情况、项目监理等事项实施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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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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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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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21525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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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包测绘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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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21524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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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绘单位违规分包测绘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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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21525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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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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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21525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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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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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215245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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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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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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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辖区分层审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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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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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监管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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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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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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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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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检查:验线、主体、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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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5350000
3202153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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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未经验线的处罚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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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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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时建设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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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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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监管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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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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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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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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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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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53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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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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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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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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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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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监管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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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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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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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卫片、举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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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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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21533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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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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