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复费
收费项目名称: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收种类:政府性基金
收费标准:区分使用林地情况,标准为3-40元/平方米。
文件依据:《森林法》,苏农林〔1993〕0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苏财综〔2003〕13号,财税〔2015〕122号,苏财综〔2016〕20号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项目名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种类:政府性基金
收费标准: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中心城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按照90元/平方米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非中心城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按照20元/平方米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每平方米75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20-5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根据实际确定。
文件依据: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1994〕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财综〔2007〕53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财综〔2011〕41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12〕5号,财综〔2012〕99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发改服价〔2018〕1348号,财税〔2019〕53号,苏财综〔2019〕3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苏政办发〔2021〕101号,宿政规发〔2024〕6号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收费项目名称: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征收种类:政府性基金
收费标准:1600元/亩,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时缴纳。省级提取2%业务费、1%奖励后,按省60%、市10%、县(区)30%分成。县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扣除3%后全额返还。
文件依据:苏政办发〔1995〕62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政发〔2011〕66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20〕72号,苏财综〔2021〕11号
耕地开垦费
收费项目名称:耕地开垦费
征收种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标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每平方米30元、占用基本农田加收40%。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当地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前期注册登记和建设阶段免收。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农房改善建设项目免收。
文件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价服〔2015〕361号、中发〔2017〕4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宿政发〔2014〕131号、宿政发〔2015〕154号、宿政办发〔2018〕126号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收费项目名称: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征收种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标准:按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文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苏政办函〔2020〕133号、宿政办﹝2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