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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26号)孙茂标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期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铜山区茅村镇任庄村310国道东建设一层钢结构厂房,目前已基本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钢结构厂房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规定,于2025年6月13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钢结构厂房的行为;(2)限期15日内拆除在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任庄村310国道东位置建设的钢结构厂房(案涉厂房建筑面积2132.33平方米);(3)处案涉钢结构厂房建设工程造价(455006.28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伍仟伍佰元陆角贰分(计:45500.62元)。
2、(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18号)汪蒙于2025年5月20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铜山区伊庄镇洪山村茶博园东张庄西侧擅自开采矿产资源41吨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599元,开采的矿产资源种类为建筑石料用灰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违法开采的行为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中矿产资源类“未取得采矿权擅自采矿的,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规定的情形,于2025年6月17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玖拾玖元整(计:1599元);(3)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佰玖拾玖元伍角(计:799.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叁佰玖拾捌元伍角(共计:2398.5元)。
3、(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39号)贺理想2025年5月26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铜山区伊庄镇冠山村泉山南侧废弃宕口西擅自开采矿产资源32吨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280元,开采的矿产资源种类为建筑石料用灰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违法开采的行为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中矿产资源类“未取得采矿权擅自采矿的,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规定的情形,于2025年6月17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捌拾元整(计:1280元);(3)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佰肆拾元整(计:64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元整(共计:1920元)。
4、(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35号)王成于2025年5月9日,未经批准擅自在铜山区铜山街道桥上村龙腰山西坡占用林地进行建坟,造成林木和林地毁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毁坏林木和林地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并按照《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林规〔2023〕2号)总则第八条及分则中表1.3“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专用裁量表”和表1.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毁林的专用裁量表”的规定,于2025年6月26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毁坏林地建坟的违法行为;(2)责令2025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8株)1.4倍的树木,合计补种树木11株;(3)责令2025年10月31日前恢复违法毁坏247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4)处毁坏林木价值(483元)1倍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叁元整(合计:483元)。
5、(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40号)孙波于2012年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铜山区房村镇李楼村占地建设制衣厂,用地内包括一处钢结构棚厂房,两处办公用兼住宿用房及两个车棚等设施,2012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并且案涉违法用地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的按20元/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15元/平方米罚款”的情形,于2025年6月26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958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铜山区房村镇李楼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847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贰拾元罚款,计人民币叁万陆仟玖佰肆拾元整(计:36940元),对非法占用的11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罚款,计人民币壹仟陆佰陆拾伍元整(计:1665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捌仟陆佰零伍元整(计:38605元)。
6、(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28号)徐州思源铝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至2022年10月期间,占用铜山区张集镇姥庙村集体土地14085平方米建设铝业加工厂,用地内包括三处钢结构棚,一栋三层办公楼、一栋四层实验楼、一栋两层职工食堂宿舍楼及附属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014年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并且案涉违法用地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文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021年第三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并且案涉违法用地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按100元/平方米罚款,”的情形,综上,于2025年6月30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342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铜山区张集镇姥庙村集体经济组织;(2)对非法占用的1342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壹拾元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万叁仟肆佰贰拾柒元整(计:134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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