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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088824/2025-00038 文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5-30 组配分类: 执法监察 有效期: 长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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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行政处罚案件通报(2025年5月30日)
      1、(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25号)白庆夫于201511月至2016年年底期间,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铜山区茅村镇梅庄村土地建设钢结构厂房,占用土地面积2124平方米,目前已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014年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15/平方米处罚,占用建设用地按10/平方米处罚”的情形,于2025515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12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铜山区茅村镇梅庄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2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427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罚款,计陆仟肆佰零伍元整(计:6405元),对非法占用169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元罚款,计壹万陆仟玖佰柒拾元整(计:1697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计:23375元)。

     2、(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23号)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沙塘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5月至2016年,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沙塘村集体土地建设公墓,占用土地面积2161平方米,目前已建成,你单位至今未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014年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15/平方米处罚”的规定,于2025519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16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大彭镇沙塘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16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2161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壹拾伍元整(计:32415元)。

      3、(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27号)张子强于2025418日晚至2025419日期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平整土地为由,擅自在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翟山村六组村后(旗杆自然村北侧)开采矿产资源(建筑石料用灰岩)并对外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且案涉行为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中对无证开采“未取得采矿权擅自采矿的,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的情形,于2025519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2)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建筑石料用灰岩)37.1吨;(3)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小计:600元);(4)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叁佰元整(小计:3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佰元整(共计:900元)。

      4、(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31号)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田巷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11月至20205月期间,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铜山区大彭镇大彭镇田巷村集体土地建设取水泵站,占用土地面积1177平方米,目前已完工,你单位至今未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04年第二次修正通过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014年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04年第二次修正通过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并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的按20/平方米处罚,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按10/平方米处罚,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按15/平方米处罚”的情形,于2025526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17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铜山区大彭镇田巷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36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平方米未利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113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罚款,计贰万贰仟柒佰贰拾元整(计:22720元),对非法占用28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元罚款,计贰佰捌拾元整(计:280元),对非法占用13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罚款,计壹佰玖拾伍元整(计:195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计:23195元)。

      5、(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33号)徐州金大川针织有限公司于2011年至2021年期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铜山区棠张镇工业园内6号徐州金大川有限公司院内厂房东侧新建两处钢结构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建设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规定,于2025526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限期15日内拆除违法新建的两层钢结构厂房和一层消防设施厂棚(建筑面积共计1857.09平方米);(2)处新建建筑物建设工程造价(335746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叁仟伍佰柒拾肆元陆角(计:33574.6元)。

      6、(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16号)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姜集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6月至20204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单集镇姜集村集体土地建设墓穴、骨灰堂和配套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占用土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案涉行为符合《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罚标准》(铜国土资发〔202037号)中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非法占用集体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30/平方米处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的,按20/平方米罚款”的情形,于2025528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34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单集镇姜集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5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墓穴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87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的155平方米的永久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叁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陆佰伍拾元整(计:4650元),对非法占用的1187平方米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肆拾元整(计:2374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捌仟叁佰玖拾元整(计:28390元)。

      7、(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32号)怀化方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3月至20245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铜山区大许镇房亭村、单集镇庙山村、单集镇卢庄村、单集镇路东村徐州东部绕越高速公路两侧占用林地建设徐州至明光高速公路贾汪至睢宁段(徐州东部绕越高速公路)线外三改工程部分基础设施(沟、路、渠),目前已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并按照《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林规〔20232号)总则第八条及分则中表1.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毁林的专用裁量表”的规定,于2025529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2025630日前恢复违法占用1395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1032元)1.05倍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捌拾叁元陆角(合计:11583.6元)。

      8、(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9号)江苏环硕物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10月至202412月期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任庄村310国道东侧进行加建第四层、第五层普通物流仓储及第四层、第五层、第六层办公楼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规定,于2025514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加建第四层、第五层普通物流仓储及第四层、第五层、第六层办公楼建筑物的行为; 2)限期15日内拆除违法加建的第四层、第五层普通物流仓储及第四层、第五层、第六层办公楼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2305.23平方米);(3)处加建建筑物建设工程造价(1269467.10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玖佰肆拾陆元柒角壹分(计:126946.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