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11-2号)戚瑞于2023年2月至3月期间,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共计六次在铜山区张集镇赵疃林场盗伐林木侧柏12颗,将盗伐林木侧柏出售11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盗伐林木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及分则中表1.1《盗伐林木的专用裁量表》 中的裁量规定,于2025年4月2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款计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元整(计13700元);(2)责令限期2025年5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侧柏树25株;(3)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元整(计108000元)。
2、(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11-1号)刘占稳于2023年2月至3月期间,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共计六次在铜山区张集镇赵疃林场盗伐林木侧柏12颗,将盗伐林木侧柏出售11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盗伐林木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及分则中表1.1《盗伐林木的专用裁量表》 中的裁量规定,于2025年4月7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2025年5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侧柏树25株;(2)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元整(计108000元)。
3、(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19号)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8月期间,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铜山区大彭镇大刘村土地建设大彭镇派出所办公楼及附属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014年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的按20元/平方米处罚,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15元/平方米处罚,占用建设用地按10元/平方米处罚”的情形,于2025年4月9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05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铜山区大彭镇大刘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70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244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罚款,计肆万捌仟捌佰捌拾元整(计:48880元);对非法占用263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罚款,计叁仟玖佰肆拾伍元整(计:3945元);对非法占用34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元罚款,计叁仟肆佰伍拾元整(计:345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陆仟贰佰柒拾伍元整(计:56275元)。
4、(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21号)徐州保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建设云上苑(XT2021-15号地块)地下车库项目,目前已完工,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行为。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5年4月21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面积的地下一层车库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2)处202.94平方米地下车库工程造价(267075.76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零柒元伍角柒分(计:26707.57元)。
5、(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24号)徐州朝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建设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项目配套配电室(门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中城乡规划类“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企业厂房、办公用房、生活配套用房,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之规定,于2025年4月22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5月30日前采取局部拆除等措施,使案涉配电室(门卫)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2)处案涉配电室(门卫)建筑物建设工程造价(209001.84元)百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肆拾元壹角壹分(计:12540.11元)。
6、(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22号)李大伦于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厉湾村集体土地建设钢结构大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014年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 37号)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按10元/平方米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4月24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55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利国镇厉湾村集体经济组织;(2)对非法占用155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壹拾元罚款,计壹万伍仟伍佰壹拾元整(计:15510元)。、
(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10号)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底期间,在原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山分局批准新建连云港至徐州铁路大许南站路基拓宽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关于批准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临时用地的通知》(徐资规铜临(2020))L3号))范围内33537平方米上修建加宽铁路站台、铁路框架涵等永久性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临时用地用途使用并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于2025年4月28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15日内拆除在33537平方米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加宽铁路站台、铁路框架涵等永久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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