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6号)徐徐州市东森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3月至2019年3月未办理用地手续即擅自建设公墓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建设公墓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林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25元/平方米处罚;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20元/平方米处罚;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按15元/平方米处罚”的规定,于2025年3月3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791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铜山区汉王镇班井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限期15日内恢复6954平方米林地原状;3、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94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7平方米未利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处非法改变用途6954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叁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仟陆佰贰拾元整(小计:208620元),对非法占用的78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伍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柒拾伍元整(计:19675元),对非法占用的15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壹佰肆拾元整(计:3140元),对非法占用的17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佰伍拾伍元整(计:255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叁万壹仟陆佰陆拾元整(共计:231690元)。
2、(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3号)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托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擅自建设迁坟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15元/平方米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3月12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267平方米土地(庙山东侧)退还给新区街道托龙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26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4267平方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肆仟零伍元整(计:64005元)。
3、(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9号)刘率子于2016年3月至2022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桥上村6091平方米林地建设龙山福地公墓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林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并按照《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林规〔2023〕2号)中表1.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毁林的专用裁量表》的裁量规定,于2025年3月17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15日内恢复5818平方米林地原状;(2)责令限期15日内恢复273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柒万柒仟捌佰伍拾壹元伍角伍分(计:177851.55元)。
4、(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58号)赵成于2024年3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铜山区马坡镇马坡村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关于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认定,你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又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不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规定,于2025年3月14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房屋的行为;(2)限期15日内拆除在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马坡村河马路北、原农机站位置建设的房屋(包括一层建筑面积885.56平方米及二层已建设未计算建筑面积的全部建筑物);(3)处涉案房屋建设工程造价(488504.92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伍拾元肆角玖分(计:48850.49元)。
5、(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8号)赵刚于2020年期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张集镇张集村9队洋房家园小区内建设两栋3层楼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楼房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并且涉案建设行为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城乡规划类处罚标准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的情形,于2025年3月17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限期15 日内拆除坐落在张集镇张集村9队洋房家园小区未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总面积为980.27平方米两栋3层楼房 ;(2)处两栋3层楼房工程造价546716.18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肆仟陆佰柒拾壹元陆角贰分(54671.62元)。
6、6、(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18号)徐州众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初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王林村集体土地建设钢结构大棚及附属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014年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的按20元/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按10元/平方米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3月31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096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柳泉镇王林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0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70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罚款,计叁万肆仟壹佰肆拾元整(小计:34140元);对非法占用的212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元罚款,计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小计:21250元);对非法占用的7135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元罚款,计柒万壹仟叁佰伍拾元整(小计:7135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柒佰肆拾元整(合计:126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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