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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088824/2025-00020 文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2-28 组配分类: 执法监察 有效期: 长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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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行政处罚案件通报(2025年2月28日)

 

1、(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25号)徐州梁恒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28日开发建设位于铜山街道珠江路北侧、嵩山路东侧的山河珑胤项目(XT2020-36号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中,存在扩建S2#商业用房和少建地下车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并且徐州梁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335号)城乡规划类标准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违法建设的,处建设工程造价8%罚款”的规定,于202528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徐州梁恒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430日前自行拆除557.25平方米S2#商业用房扩建的连廊和展厅;(2)责令徐州梁恒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430日前将少建的665.46平方米地下车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建设;(3)处557.25平方米违法扩建展厅、连廊建筑工程造价(533561.29元)8%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贰仟陆佰捌拾肆元玖角(计:42684.9元),处665.46平方米违法少建地下车库建筑工程造价(2169340.08元)8%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柒万叁仟伍佰肆拾柒元贰角壹分(计:173547.21元),合计罚款金额计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贰佰叁拾贰元壹角壹分(计:216232.11)

2、(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2号)徐州台上草莓特色小镇有限公司于202310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铜山区新区街道台上社区、榆庄村占用林地建设道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并按照《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林规〔20232号)总则第八条及分则中表1.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毁林的专用裁量表”的规定,于2025214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2025331日前恢复违法占用1511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3487元)1.65倍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柒佰伍拾叁元伍角伍分(合计:71753.55元)。

3、(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50号)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于20103月至20186月期间,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擅自超出批准土地范围之外占地建设食品小作坊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15/平方米罚款”的规定,于2025214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925平方米土地(汇河路南侧)退还给三堡街道四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9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含9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水泥地坪,1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办公楼,2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企业附属用房,4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工人宿舍楼;(3)对非法占用的392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捌仟捌佰柒拾伍元整(计:58875元)。

4、(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5号)徐州福曼专用车有限公司于20247月至20248月期间,在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胜阳村胜阳大道东侧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门卫和固废库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且你单位的建设行为符合《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4.2.6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认定第(1)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形”和《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中城乡规划类“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建设企业厂房、办公用房、生活配套用房的,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的情形,于2025220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六十日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案涉2个建筑物(门卫、固废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2)处案涉2个建筑物(门卫、固废库,建筑面积共计:235.95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即169480×6%=10168.8元,计人民币壹万零壹佰陆拾捌元捌角(计:10168.8元)。

(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56号)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胜阳村村民委员会自20043月至20203月,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擅自建设胜阳公益性公墓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139平方米林地建设胜阳公益性公墓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林地,你单位自20223月至20249月,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擅自建设胜阳公益性公墓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的,按20/平方米罚款”的规定,《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中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的,处每平方米450元罚款”的规定,于2025225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3850平方米土地(苏皖路南侧)退还给三堡街道胜阳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限期15日内恢复139平方米林地原状;(3)没收在违法占用的371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拾万伍仟壹佰玖拾元整(计:405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