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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7号)徐州福祥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年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铜山区张集镇邓楼村土地(林地)建设公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林地)建设墓地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按照《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及分则中表1.4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毁林的专用裁量表》和《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土地类处罚标准中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 20 元/平方米处罚”的规定,于2025年1月2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44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张集镇邓楼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531平方米农用地上建设的墓穴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责令2025年3月30日前对改变林地用途的1917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4)对非法占用的7531平方米的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伍万零陆佰贰拾元整(计:150620元),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94048元)1.5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柒佰柒拾肆元肆角(计:145774.4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叁佰玖拾肆元肆角(共计:296394.4元)。
2、(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5号)王卫东2013年至2020年间,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铜山区房村镇郭集村土地17230平方米建设公墓及配套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于2025年1月14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723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铜山区房村镇郭集村集体组织;(2)责令2025年3月30日前恢复非法占用9816平方米林地原状;(3)没收在7414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9816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叁拾元罚款,计贰拾玖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小计:294480元),对非法占用的740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罚款,计壹拾肆万捌仟壹佰元整(小计:148100元),对非法占用的9平方米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罚款,计壹佰叁拾伍元整(小计:135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肆拾肆万贰仟柒佰壹拾伍元整(合计:442715元)。
3、(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52号)刘洪在铜山区张集镇下张村鹰山建设公墓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林地)建设墓地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1月17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15日内恢复1706平方米林地原状;(2)处非法改变用途1706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叁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壹仟壹佰捌拾元整(计:51180元)。
4、(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1号)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人民政府2015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项山公墓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建设项山公墓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林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25元/平方米处罚;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20元/平方米处罚;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按15元/平方米处罚”的规定,于2025年1月20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018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汉王镇虎腰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非法占用的386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汉王镇东沿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限期15日内恢复12637平方米林地原状;(3)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03平方米未利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处非法改变用途12637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叁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柒万玖仟壹佰壹拾元整(小计:379110元),对非法占用的48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伍元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柒拾伍元整(小计:12175元),对非法占用的32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罚款,计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小计:6400元),对非法占用的603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罚款,计人民币玖仟零肆拾伍元整(小计:9045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肆拾万零陆仟柒佰叁拾元整(共计:406730元)。
5、(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57号)刘冬2015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铜山区刘集镇丁场村土地建设房屋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按照关于印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之规定,于2025年1月22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88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丁场村集体组织;(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28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288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伍元罚款,计人民币柒万贰仟壹佰元整(计:72100元)。
(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56号)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2017年至2018年和2022年至2024年期间,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铜山区张集镇城头村林地建设墓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行为构成未经有权政府依法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及分则中表1.4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毁林的专用裁量表》的规定,于2025年1月13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2025年3月30日前恢复1590平方米林地原状;(2)责令2025年3月30日前对改变林地用途的8610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非法改变用途1590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叁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柒仟柒佰元整(计:47700元),对非法占用的8610平方米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03350元)1.7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陆佰玖拾伍元整(计:345695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叁拾玖万叁仟叁佰玖拾伍元整(共计:393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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