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4088824/2024-00116 文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2-31 组配分类: 执法监察 有效期: 长 期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2024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通报(2024年12月30日)
 

1、(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4号)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小学中心校于20188月,未经批准,擅自在铜山区茅村镇赵庄村建设操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014年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并且案件涉违法用地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文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的按20/平方米处罚,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15/平方米处罚”的情形,于2024124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39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铜山区茅村镇赵庄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3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435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罚款,计捌万柒仟壹佰元整(计:87100元),对非法占用12平方米沟渠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罚款,计壹佰捌拾元整(计:180元),对非法占用30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罚款,计肆佰伍拾整(计:450元),合计处罚人民币捌万柒仟柒佰叁拾元整(合计:87730元)。

2、(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2号)洪琛于2024922日晚未经批准,擅自在张集镇城头村牤牛山西北侧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且案涉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文件中矿产资源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未取得采矿权擅自采矿的,处违法所得50%罚款”的情形,于2024122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零肆元伍角(小计:904.5元);(3)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贰元贰角伍分(小计:452.2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陆元柒角伍分(共计:1356.75元)。

3、(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39号)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驿城村村民委员会200610月至20151月期间,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擅自施工建设盘龙山公墓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建设盘龙山公墓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林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的,按20/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15/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按10/平方米罚款”的规定,于20241212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57594平方米土地(盘龙山东南侧)退还给新区街道驿城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限期15日内恢复11331平方米林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236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处非法改变用途11331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叁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玖佰叁拾元整(小计:339930元),对非法占用的2230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拾肆万陆仟壹佰肆拾元整(计:446140元),对非法占用的5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林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佰伍拾伍元整(计:855元),对非法占用的23899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叁万捌仟玖佰玖拾元整(计:23899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佰零贰万伍仟玖佰壹拾伍元整(共计:1025915元)。

5、(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0号)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于2021911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彭镇付庄村土地建设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335号)中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标准,于20241213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596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铜山区大彭镇付庄村集体组织;2.责令2025331日前恢复违法占用2590平方米(3.89亩)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没收在3377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9413元)1.8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玖佰肆拾叁元肆角(232943.4元),对非法占用的2257平方米限制建设区内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肆佰伍拾元罚款,计壹佰零壹万伍仟陆佰伍拾元整(小计:1015650元),对非法占用的1120平方米限制建设区内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贰佰元罚款,计贰拾贰万肆仟元整(小计:22400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贰仟伍佰玖拾叁元肆角整(计:1472593.4元)。

6、(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1号)徐州市三森威尔矿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12月至201912月期间,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超出批准用地范围之外的农用地擅自建设矿井提升运输安全保障装备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201312月至201912月,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擅自在超出批准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矿井提升运输安全保障装备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的,按20/平方米罚款”和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按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的规定,,于20241219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680平方米土地(长安路西侧、太康路北侧)退还给新区街道驿城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驿城村(长安路西侧)1204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其中含763平方米的停车场,82平方米的实验室,246平方米的水泥地坪,113平方米的办公用房;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76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含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传达室,4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厂房,10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水泥地坪;4、对非法占用的147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计:29520元),处1204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矿井提升运输安全保障装备项目工程造价199453.9610%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199453.96X10%=19945.40元,即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肆拾伍元肆角(计:19945.4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万玖仟肆佰陆拾伍元肆角(合计:49465.4元)。

7、(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2号)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于20212月至20218月期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张集镇孟庄村、李村村土地建设机场路方特段改造工程(104国道方特段改造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014年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并且涉案违法用地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文件中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占用耕地的,按 20 /平方米罚款和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 15 /平方米罚款”的情形,于2024126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06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铜山区张集镇李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非法占用的3388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铜山区张集镇孟庄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5944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539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柒佰捌拾元整(计:10780元),对非法占用3540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伍拾叁万壹仟零柒拾伍元整(计:531075元),合计罚款:计人民币伍拾肆万壹仟捌佰伍拾伍元整(计:541855元)。

8、(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3号)马龙振于1999年至2010年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铜山区张集镇魏集村水库南小红山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于2024123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60日内将改变林地用途的522平方米林地恢复原状;(2)处非法改变用途的522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叁拾元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陆拾元整(计:15660元)。

9、(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4号)潘稳稳于2020年中旬至20245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铜山区大许镇团埠村老窑厂内和一手禅河北侧占地建设洗浴房及配套商住房等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并且案涉违法用地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的情形,于20241220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323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铜山区大许镇团埠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1平方米沟渠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责令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8平方米河流水面和2平方米公路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0平方米园地和43平方米沟渠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对非法占用的1659平方米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处每平方米壹佰元罚款,计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玖佰元整(计:165900元),对非法占用的66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每平方米贰佰元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捌佰元整(计:13280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柒佰元整(计:298700元)。

10、(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5号)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魏集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铜山区张集镇魏集村老回山建设墓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20/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15/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 10/平方米罚款”的规定,于20241210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0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张集镇姥庙村集体经济组织,5716平方米退还给张集镇魏集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30平方米农用地上建设的墓穴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344平方米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陆仟捌佰捌拾元整(计:26880元),对非法占用的8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贰佰玖拾元整(计:1290元),对非法占用的4893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捌仟玖佰叁拾元整(计:4893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万柒仟壹佰元整(共计:77100元)。

11、(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6号)许瑞河于2016年上半年至2019年年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大许镇人民路西侧,振兴路南侧建设中央广场商住楼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且涉案建设行为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城乡规划类处罚标准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的情形 ,于20241219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大许镇中央广场商住楼项目9953.11平方米违法建筑;(2)处9953.11平方米违法建筑工程造价16004401.82元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佰陆拾万零肆佰肆拾元壹角捌分,计(1600440.18元)。

12、(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7号)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至2020年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伊庄镇吕梁村马山东坡及徐山南坡荒地建设徐州市吕梁风景区凤冠山生态公墓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的,按25/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20/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按15/平方米罚款”的规定 ,于20241223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016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伊庄镇吕梁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限期15日内恢复522平方米林地原状;3、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0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336平方米未利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处非法改变用途522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叁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陆拾元整(小计:15660元),对非法占用的310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伍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柒仟陆佰伍拾元整(计:77650元),对非法占用的20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零肆拾元整(计:4040元),对非法占用的6336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万伍仟零肆拾元整(计:9504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叁佰玖拾元整(共计:192390元)。

13、(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8号)王随心2014年至2018年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铜山区利国镇寄堡村土地(林地)建设公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09年第二次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014年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文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的按20/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按10/平方米罚款”的规定,于20241220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029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利国镇寄堡村集体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限期60日内恢复8288平方米林地原状;(4)处非法改变用途8288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叁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陆佰肆拾元整(计:248640元),对非法占用1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罚款,计人民币叁佰捌拾元整(计:380元),对非法占用的1991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元罚款,计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壹拾元整(计:1991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仟玖佰叁拾元整(合计:268930元)。

14、(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0-1号)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驿城村村民委员会于20081月至20151月期间,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擅自施工建设盘龙山公墓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的,按20/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按10/平方米罚款”的规定,于20241219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530平方米土地(盘龙山东南侧)退还给新区街道驿城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限期15日内恢复2414平方米林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383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处非法改变用途2414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叁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贰仟肆佰贰拾元整(小计:72420元),对非法占用的238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柒仟陆佰陆拾元整(计:47660元),对非法占用的3733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柒仟叁佰叁拾元整(计:3733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肆佰壹拾元整(共计:157410元)。基于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驿城村村民委员会墓穴销售利益分成占比55%的情况,对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驿城村村民委员处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伍佰柒拾伍元伍角(小计:86575.50元)。

15、(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0-2号)上海林艺石材有限公司于20081月至20151月期间,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擅自施工建设盘龙山公墓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的,按20/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按10/平方米罚款”的规定,于20241219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530平方米土地(盘龙山东南侧)退还给新区街道驿城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限期15日内恢复2414平方米林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383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处非法改变用途2414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叁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贰仟肆佰贰拾元整(小计:72420元),对非法占用的238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柒仟陆佰陆拾元整(计:47660元),对非法占用的3733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柒仟叁佰叁拾元整(计:3733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肆佰壹拾元整(共计:157410元)。基于上海林艺石材有限公司墓穴销售利益分成占比45%的情况,对上海林艺石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万零捌佰叁拾肆元伍角(小计:70834.5元)。

16、(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55-1号)刘毅森于2017年至2020年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铜山区茅村镇檀山村土地(林地)建设公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09年第二次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2004年第二次修正通过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014年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04年第二次修正通过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文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15/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按10/平方米罚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20/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按15/平方米罚款”的规定,于20241231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08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茅村镇檀山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限期60日内恢复6404平方米林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限期15日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5)限期15日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未利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6)处非法改变用途6404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叁拾元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壹佰贰拾元整(小计:192120元),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1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罚款,计人民币叁佰捌拾元整(计:380元),对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罚款,计人民币柒仟壹佰贰拾伍元整(计:7125元),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13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罚款,计人民币贰仟零柒拾元整(计:2070元),对非法占用的1045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元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肆佰伍拾元整(计:10450元)。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壹佰肆拾伍元整(合计:212145元)。其中决定对你罚款:壹拾万陆仟零柒拾贰元五角(计:106072.5元)。

17、(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55-2号)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檀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至2020年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铜山区茅村镇檀山村土地(林地)建设公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09年第二次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2004年第二次修正通过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014年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04年第二次修正通过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文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15/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按10/平方米罚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20/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集体土地的按15/平方米罚款”的规定,于20241231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08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茅村镇檀山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限期60日内恢复6404平方米林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限期15日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5)限期15日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未利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6)处非法改变用途6404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叁拾元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壹佰贰拾元整(小计:192120元),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1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罚款,计人民币叁佰捌拾元整(计:380元),对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罚款,计人民币柒仟壹佰贰拾伍元整(计:7125元),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13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罚款,计人民币贰仟零柒拾元整(计:2070元),对非法占用的1045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元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肆佰伍拾元整(计:10450元)。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壹佰肆拾伍元整(合计:212145元)。其中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壹拾万陆仟零柒拾贰元五角(计:1060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