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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11号)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温刘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至2019年间,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铜山区房村镇温刘村土地1247平方米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于2024年11月20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24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温刘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1247平方米违法占用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1247平方米土地,其中农用地124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罚款,计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肆拾元整(小计:24940元)。
2、(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21号)江苏红日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棠张镇位河村农用地建设钢结构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按照《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3〕35号)中相关处罚标准,于2024年11月8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08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棠张镇位河村集体组织;2.责令2024年7月31日前恢复非法占用1474平方米(2.21亩)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限期15日内拆除在3692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没收在923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42309元)的1.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柒万零柒佰柒拾元捌角(170770.8元);对非法占用的284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肆佰伍拾元罚款,计壹佰贰拾捌万零贰佰伍拾元整(小计:1280250元),1770 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贰佰元罚款,计叁拾伍万肆仟元整(小计:35400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佰捌拾万伍仟零贰拾元捌角整(小计:1805020.8元)。
3、(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26号)许建于2024年6月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铜山区刘集镇丁场村土地建设浴池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地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之规定,于2024年11月8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5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丁场村集体组织;(2)没收582平方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69平方米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582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肆佰伍拾元罚款,计贰拾陆万壹仟玖佰元整(小计:261900元);对非法占用6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佰元罚款,计陆仟玖佰元整(小计:6900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合计:268800元)。
4、(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32号)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二堡社区居民委员会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未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即擅自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新区街道二堡社区卫生服务站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擅自建设新区街道二堡社区卫生服务站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中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规定,于2024年11月15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1370平方米土地(铜山区财富湾小区售楼处北侧,铜山区农机推广站西侧)退还给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徐州市铜山区财富湾小区售楼处北侧、铜山区农机推广站西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200平方米的卫生服务站,47平方米的车棚,117平方米的公共卫生间,1006平方米的水泥地坪;3、对违法占用的1370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佰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元整(计:137000元)。
5、(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37号)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新庄村村民委员会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擅自施工建设垃圾转运站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25元/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20元/平方米罚款”的规定,于2024年11月14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2802平方米土地(连霍高速南侧、上水璟园小区西侧)退还给新区街道新庄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办公用房,1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有害垃圾暂存点,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洗车间,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卫生间,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病死猪暂存点,6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垃圾转运棚,18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水泥地坪;3、对违法占用的2426平方米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伍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零陆佰伍拾元整(计:60650元),对违法占用的37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仟伍佰贰拾元整(计:752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捌仟壹佰柒拾元整(共计:68170元)。
6、(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35号)徐州市铜山区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于2017年至2023年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铜山区张集镇伴山村占地建设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地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并且案涉违法用地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的情形,于2024年11月15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54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铜山区张集镇伴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非法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100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6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的540平方米农用地处每平方米贰佰元罚款,计人民币拾万零捌仟元整(计:108000元)。
7、(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53号)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闸口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初至2021年6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铜山区大彭镇闸口村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3〕35号)中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标准,于2024年11月28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781平方米退还给铜山区大彭镇闸口村集体组织;(2)责令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违法占用2247平方米(3.37亩)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没收在1962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47351元)1.3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叁万叁仟玖佰贰拾叁元玖角(333923.9元);对非法占用的126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肆佰伍拾元罚款,计伍拾陆万捌仟叁佰伍拾元整(小计:568350元),对非法占用的699平方米地类为沟渠处以每平方米贰佰元罚款,计壹拾叁万玖仟捌佰元整(小计:13980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佰零肆万贰仟零柒拾叁元玖角(小计:1042073.9元)。
8、(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23号)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沙塘村村民委员会2016年底至2017年10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铜山区大彭镇沙塘村农用地建设道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于2024年11月21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83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铜山区大彭镇沙塘村集体组织;(2)责令2025年3月30日前将违法占用1832平方米林地恢复原状;(3)限期15日内拆除在1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处非法改变用途1832平方米的林地每平方米叁拾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玖佰陆拾元整(小计:54960元);对非法占用的1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叁拾元的罚款,计叁拾元整(小计:3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肆仟玖佰玖拾元整(计:54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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