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4088824/2024-00114 文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0-31 组配分类: 执法监察 有效期: 长 期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2024年10月行政处罚案件通报(2024年10月30日)
 

1、(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16号)20194月至202010月,赵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张集镇张集村前赵庄9队洋房家园小区内568号楼房四层基础上增建的五层楼房,7号楼房五层基础上增建的四层楼房,2022年期间建设五层物业办公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楼房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参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335号)城乡规划类中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罚标准之规定,20241010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限期15 日内拆除坐落在张集镇张集村9队洋房家园小区未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568号楼房原建设4层房屋的基础上加盖的5层房屋、7号楼房原建设5层楼房基础上加盖的4层房屋及一栋物业办公楼房5层)建筑总面积为12711.49平方米楼房;2、处楼房(568号楼房原建设4层房屋的基础上加盖的5层房屋、7号楼房原建设5层楼房基础上加盖的4层房屋及一栋物业办公楼房5层)面积工程造价人民币柒佰柒拾万壹仟伍佰肆拾肆元肆角肆分(7701544.44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柒拾柒万零壹佰伍拾肆元肆角肆分(770154.44元)。

2、(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27号)郭文祥于20215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铜山区三河尖街道三河尖矿基地西院11单元103室南侧建设彩钢瓦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和《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335号)中关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罚标准之规定,20241014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建设;(2)限期15日内拆除坐落于徐州市三河尖矿基地西院楼1号楼1单元103室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共计25平方米的彩钢瓦房屋;(3)处彩钢瓦房屋工程造价8474.34元百分之十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8474.34x10%=847.34元,计人民币捌佰肆拾柒元肆角叁分(小计:847.34元)。

3、(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20号)徐州市单铜山区单集镇路东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铜山区单集镇路东村土地建设路东村徐州东部绕越高速安置区,占地面积约3327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且涉案建设高速安置区项目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中“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规定,20241023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32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铜山区单集镇路东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332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壹佰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柒佰元整(计:332700元)。

4、(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24号)徐州银山轨道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11月至201912月期间,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擅自施工建设轨道交通专用混凝土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中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的,按20/平方米罚款;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15/平方米罚款”的规定,20241024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18168平方米土地(南沙路北侧、地铁3号线检修站南侧)退还给新区街道麦楼社区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64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生产大棚,6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仓储棚,1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实验室,8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办公用房,96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水泥地面,371平方米的绿化;3、对违法占用的638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柒佰元整(计:127700元),对违法占用的11783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伍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柒佰肆拾伍元整(计:176745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叁拾万肆仟肆佰肆拾伍元整(共计:304445元)。

5、(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24号)徐先海于202413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张集镇梁堂村吾爱农场北侧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1023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元整(小计:5000元);(3)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贰仟伍佰元整(小计:2500元)。

6、(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34号)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铙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9月至201812月,未经批准,擅自在铜山区柳泉镇铙山村大风车幼儿园南侧建设房屋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014年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并且案涉违法用地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文件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25/平方米处罚,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20/平方米处罚”的情形,20241030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19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铜山区柳泉镇铙山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11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102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伍元罚款,计贰万伍仟柒佰贰拾伍元整(计:25725元),对非法占用167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罚款,计叁仟叁佰肆拾元整(计:3340元),合计处罚人民币贰万玖仟零陆拾伍元整(合计:29065元)。

7、(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31号)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金楼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3月至20186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金楼村土地建设党群服务中心楼房及附属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地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按照关于印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之规定,20241028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64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金楼村集体组织;(2)没收1061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061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贰拾元罚款,计贰万壹仟贰佰贰拾元整(计:21220元),对非法占用的58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元罚款,计伍仟捌佰伍拾元整(计:5850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柒仟零柒拾元整(合计:27070元)。

8、(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29号)陈尊合于202210月至20234月已建成两栋连体楼房,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伊庄镇镇区原工业公司院内建设楼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参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335号)中关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罚标准之规定,20241028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限期15日内拆除坐落在伊庄镇原工业公司院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共计4409.52平方米的两栋连体楼房;2、处两栋连体楼房工程造价5023459.83元百分之十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5023459.83元×10%=502345.98元,计罚款人民币伍拾万贰仟叁佰肆拾伍元玖角捌分(计:502345.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