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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088824/2024-00113 文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9-30 组配分类: 执法监察 有效期: 长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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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行政处罚案件通报(2024年9月30日)

 

1、(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19号)徐州市铜山区黄东加油站于2012年底至2013年10月、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地建设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同时,徐州市铜山区黄东加油站于2012年底至2013年10月、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关于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认定,你单位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又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不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0〕37号)之规定,于2024年9月4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建设;(2)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7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黄东村集体组织、将非法占用的179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3)限期15日内拆除在铜山区黄集镇黄东村徐丰公路北侧建设的加油站罩棚213.45平方米、营业厅站房121.69平方米、配电室及附属用房114.58平方米、宿舍129.72平方米、厕所24.09平方米、围墙及门楼213.45米、水泥场地4200.92平方米;(4)罚款:玖万叁仟捌佰壹拾肆元柒角伍分(计:93814.75元)。

2、(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22号)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石楼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6月至12月,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石楼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铜山区郑集镇石楼村集体土地建设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地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之规定,于2024年9月19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15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石楼村集体组织;(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121平方米不符合铜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3033平方米符合铜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315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壹佰元罚款,计叁拾壹万伍仟肆佰元整(小计:315400元)。

3、(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16-1号)赵允球于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张集镇张集村前赵庄9队建设的一栋五层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参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3〕35号)城乡规划类中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罚标准之规定,于2024年9月18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建设。2、限期15日内拆除坐落在张集镇前赵庄村9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共同建设建筑面积共计2789.13平方米的五层房屋。3、处共同建设房屋面积工程造价1395633.38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伍佰陆拾叁元叁角肆分(计:139563.34元);其中按照建成后房屋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对你作出罚款计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柒拾伍元贰角肆分(计:39875.24元)。

4、(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16-2号)赵庆新于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张集镇张集村前赵庄9队建设的一栋五层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参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3〕35号)城乡规划类中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罚标准之规定,于2024年9月18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建设。2、限期15日内拆除坐落在张集镇前赵庄村9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共同建设建筑面积共计2789.13平方米的五层房屋。3、处共同建设房屋工程造价1395633.38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伍佰陆拾叁元叁角肆分(计:139563.34元);其中按照建成后房屋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对你作出罚款计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柒拾伍元贰角肆分(计:39875.24元)。

5、(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16-3号)赵荣德于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张集镇张集村前赵庄9队建设的一栋五层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参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3〕35号)城乡规划类中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罚标准之规定,于2024年9月18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建设。

2、限期15日内拆除坐落在张集镇前赵庄村9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共同建设建筑面积共计2789.13平方米的五层房屋。3、处共同建设房屋面积工程造价1395633.38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伍佰陆拾叁元叁角肆分(139563.34元);其中按照建成后房屋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对你作出罚款计人民币伍万玖仟捌佰壹拾贰元捌角陆分(计:59812.86元)。

6、(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15号)徐州古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至2024年7月,擅自占用国有土地3055平方米建设临时工人宿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并且徐州古驿建设有限公司的临时建设行为符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3〕35号)中“非经营性临时建设,可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50%罚款”的规定,于2024年9月26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055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给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2、责令15日内拆除3055平方米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的彩钢板房和水泥地;3.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98617.62元)50%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玖仟叁佰零捌元捌角壹分(计:49308.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