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18号)刘传柱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建设钢结构大棚,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8月28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82平方米土地(三堡街道新何社区刘庄自然村长安路东侧)退还给三堡街道新何社区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882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钢结构大棚项目;(3)对非法占用的88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壹佰元罚款,计人民币捌万捌仟贰佰元整(计:88200元)。
2、(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13号)张波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大许镇原刘鹿小学院内擅自建设楼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楼房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3〕35号)城乡规划类中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罚标准之规定,于2024年8月28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建设;(2)限期15 日内拆除坐落在大许镇原刘鹿小学院内最北楼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共计2239.01平方米的第五层、第六层建筑物和构筑物;(3)处楼房建筑工程造价人民币915497.67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万壹仟伍佰肆拾玖元柒角陆分(91549.76元)。
3、(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17号)徐州赋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徐州赋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2014年11月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对赵刚已作出行政处罚的铜山区张集镇洋房家园内1、2、3、4号楼房原建设三层的基础上每栋楼房增建五层楼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楼房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参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发(2023)35号)中关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罚标准之规定,于2024年8月26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限期15 日内拆除坐落在张集镇张集村9队洋房家园小区未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1、2、3、4号楼房原建设三层楼房的基础上加盖的五层楼房)建筑面积共计12976.6平方米的楼房;(2)处楼房(1、2、3、4号楼房原建设三层楼房的基础上加盖的五层楼房)工程造价人民币9034194.8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玖拾万叁仟肆佰壹拾玖元肆角捌分(903419.48元)。
4、(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15-1号)张旭旭未经批准,擅自在房村镇郭集村(后唐山自然村)西侧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8月23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采出的矿产品3.78吨。
5、(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15-2号)许建未经批准,擅自在房村镇郭集村(后唐山自然村)西侧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8月23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采出的矿产品3.78吨。
6、(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15-3号)郭彬未经批准,擅自在房村镇郭集村(后唐山自然村)西侧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8月23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采出的矿产品3.78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