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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8号)申波于2024年5月16日晚上10点半至5月17日凌晨3点左右在徐州市城市公益性公墓院墙南侧宕口(张集镇杨楼村)开采、运输矿产品(建筑石料用灰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中关于无证开采处罚标准的规定,于2024年7月3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伍佰肆拾捌元伍角(小计:5548.5元)。(3)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柒拾肆元贰角伍分(小计:2774.25元)。以上共计:罚没款人民币捌仟叁佰贰拾贰元柒角伍分(合计:8322.75元)。
2、(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9号)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擅自施工建设徐州高新区电子产业园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按照《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中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的,处每平方米450元罚款”的规定,于2024年7月15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184平方米土地(经纬路西侧、焦山河北侧)退还给新区街道滕寨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1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4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甲类库、特气库、废水站三个建筑物,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水泥地坪;(3)对违法占用的2184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处以每平方米肆佰伍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玖拾捌万贰仟捌佰元整(计:98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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