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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2号)吴征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期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房村镇人民路北侧建设七层楼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中城乡规划类处罚标准),于2024年6月17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铜山区房村镇人民路北侧新建设的建筑面积共计3180.98平方米的七层楼房。(2)处建设楼房(3180.98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3890527.92x10%=389052.79元,计叁拾捌万玖仟零伍拾贰元柒角玖分(计人民币:389052.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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